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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大连市政府采购专家的通知


时间:2007-06-14 作者: 点击:[]

根据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申报大连市政府采购专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大连市政府采购专家资格条件
依据《大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参加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六)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
(七)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对不具备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产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认定为评审专家。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均可向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推荐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文化及专业简历;
(二)文化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评荐意见。
第十条 凡经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的专家,即获得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资格检验复审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新规定,并参加必要的政府采购培训;
(三)本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行为;
(五)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对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财政部门可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2.报名方式:各部门统一到师资科领取《大连市政府采购专家登记表》,集中报名。
3.专家评审专业分类表: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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