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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保险申报流程的通知


时间:2020-04-26 作者: 点击:[]

全校教职工:

根据大医保发[2019]127号文件(附件1)精神,自202011日我校在职职工已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流程见附件2),应先确保已通过请假流程(附件3)申请“生育假”并经二级部门审批,然后向人事处工资保险科报备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附件4、附件5),由工资保险科进行统一申报。

生育保险待遇包含生育医疗费报销和生育津贴。

1、生育医疗费(含男职工未就业配偶)

自我校参加生育保险次月起,职工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一般情况下,在大医保发[2019]127号文件执行后发生的生育(含计划生育)医疗费在出院时由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特殊情况不能直接结算的,请联系人事处工资保险科代为办理

当前在职职工在我校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生效前产生且尚未报销的生育(含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由人事处工资保险科审核时间节点后出具证明,职工持证明材料联系校工会,校工会将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2、生育津贴

在孕期和产假(护理假)期间连续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即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

职工休产假(护理假)需向人事处工资保险科申报,符合生育保险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由工资保险科代办申请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将直接打到个人社保卡中,生育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当前在职职工,因本次政策过渡,在我校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待遇生效前申请产假(护理假)的,产假(护理假)期间学校正常发放工资。

职工在我校工作,孕期和产假(护理假)期间学校已连续为其缴纳生育保险的,职工产假(护理假)期间学校停发工资。符合生育津贴领取条件的,职工可申请领取生育津贴,其中生育津贴水平低于职工产假(护理假)期间正常工资水平的,由学校补发差额。

具体申报材料及经办流程见附件,附件内容会随社保经办机构业务要求进行适时调整,办理时请以最新版本为准。



联系人:王老师84708718

办公地址:人事处工资保险科(科技园C3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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