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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1-05-01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师公寓管理,提高学校房屋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为青年教师及引进人才提供更好的短期居住条件,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公寓是指由学校提供给特定人员短期租用的公有房屋,分为单身公寓、人才公寓、博士后公寓、高端专家公寓、海天学者公寓及外籍教师公寓等。

第三条 教师公寓的使用采用审核、审批与管理分开的原则,审核部门为各院系部处,审批部门为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管理部门为资产管理处。

第四条 特定人员范围及使用期限:

1.引进人才,进校一年内可申请人才公寓,超过一年不再具有申请资格;公寓居住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长江、杰青、海天学者等高端专家及学校引进的急需人才,以人事部门批准期限 及租金标准使用人才公寓,没有约定的,按统一标准收费;

2.统招统分博士后,从进站之日起算,两年使用期限;

3.单身教工,指人事处登记在编且家庭住址不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的单身教工,在报到一年内可申请单身公寓,结婚后(领取结婚登记证之日起)需及时退出公寓;

4.学校批准的特殊人员,期限以审批单位确认的使用期限及收费标准为准;

5.海天学者,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的使用期限;

6.外籍教师,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的使用期限。


第二章 公寓的申请


第五条 使用人或代理申请人登录学校教师公寓管理系统进行公寓申请。

第六条 公寓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将收到邮件通知),使用人(或代理申请人)进行网上选房预订,得到确认后到公寓管理部门签订用房协议,到公寓现场办理入住手续。

第七条 代理申请人、使用人所在单位对使用人在公寓使用过程中的行为负连带责任。使用人未按规定交付的公寓使用期间发生的费用,将由申请单位或代理人承担。


第三章 公寓的审批


第八条 人事处为人才公寓、博士后公寓、单身公寓、高端专家公寓的归口审批部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海天学者公寓、外籍教师公寓的归口审批部门,其它单位(含公寓管理部门)无权批准公寓的使用。

第九条 为了保证公寓周转,公寓租期一般不得延长。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公寓租期的,应提交延期申请,审批部门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方可批准。


第四章 公寓的管理


第十条 资产管理处是教师公寓的管理部门,依据审批部门的意见安排公寓房间。

第十一条 公寓管理部门负责公寓的入住退房管理、维护维修管理、设施备品管理、房租水电费等收缴、委托物业公司进行保安保洁等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教师公寓只能由审批部门批准的使用人按批准的使用期限使用。延期使用人应服从公寓管理部门对公寓房间的调配。

第十三条 公寓管理部门按学校规定的标准对公寓的备品进行配备和更新。凡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使用人赔偿或维修。

第十四条 使用人在入住和退房时,应与公寓管理人员共同查验房间设施、备品,水、电、煤气表数,并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违规及处理:

1. 使用人不得将公寓出租出借,不得私自占用未经公寓审批部门同意的房间或公共区域,违者清退出公寓,并收取违规租金。

2. 申请后长期闲置住房(未说明原因房屋空置满一个月)的人员应主动退房,否则公寓管理部门有权收回房屋。

3. 单身教工若被发现隐瞒婚姻状况,结婚后占用公寓期间租金按照违规人员标准返溯收取,并清退出公寓,个人非诚信事由告知所在部门或单位。

4. 公寓内禁止饲养任何宠物,违者清退出公寓。

5. 使用人的任何违规行为将记入学校对二级单位及个人的考核体系,并与所在单位绩效核算挂钩。


第五章 公寓经费的管理


第十六条 教师公寓的经费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制度,公寓的租金等收入直接交到校财务处,经费支出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公寓租金标准见附表。租金标准由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资产管理处根据周边市场价格、公寓供求状况及维护费用等共同确定。租金标准计算公式为:市场价×调节系数k)。市场价由专业机构评估确定。学校将定期公布市场价和调节系数。若改变租金标准,公寓管理部门将提前三个月发出通知。公寓的租金可采用预交方式到校财务处交纳(每三个月为一个交费期,每次预收三个月或六个月房租),也可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八条 公寓的水电煤气费自行缴纳,网络、数字电视需使用人自行办理并缴纳费用(海天学者、外籍教师及高端专家公寓此项费用由物业部门代收代缴)。单身公寓使用人需缴纳采暖费。

第十九条 使用人应按时足额交纳房租及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条 公寓的租金一般不得减免。若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须由申请部门或个人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部门同意后,按批准意见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1 5 1 日起生效,原《大连理工大学公寓管理办法》废止。

第二十二条 自发文之日起,超期、违规人员需立即退出用房,没有过渡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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