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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返聘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时间:2018-05-24 作者: 点击:[]

为规范返聘人员管理,切实发挥离退休同志在返聘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返聘原则及条件

(一)各用人部门返聘应坚持“一事一聘”原则。返聘岗位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或为了促进学校相关工作发展设定。

(二)返聘人员原则上只在一个岗位上全职承担返聘工作。全职承担返聘工作是指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长应不少于5小时。非全职承担返聘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在本人身体条件允许且各项工作时间安排不发生冲突的前提下,可同时承担不同部门的工作。

(三)返聘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具有从事返聘岗位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水平。

(四)返聘人员必须为我校退(离)休人员,年龄原则上男性70周岁以下,女性65周岁以下。对承担调研、咨询和督导类工作的女专家返聘年龄可适当到70周岁。

(五)各部门必须尊重拟聘人员及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意愿,拟聘人应以书面形式确认自愿到返聘岗位工作,主要家庭成员代表须签字确认。

二、返聘程序

各用人部门应先根据具体工作内容提出需求(包括设定职责内涵,明确全职或非全职工作要求,拟聘人选及酬金方案等),人事处统筹兼顾各用人部门需求,赋予各岗位若干项不同职责内涵,将返聘岗位设置方案、拟聘人员及酬金方案上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校长办公批准后,由人事处按岗位对离退休人员进行统一聘任。

三、返聘人员待遇

(一)全职承担返聘工作人员依据其退休前专业技术职务确定酬金标准为:

(1) 专业技术职务二级及以上教授5000元/月;

(2) 专业技术职务三级和专业技术职务四级教授3000元/月--4000元/月,具体酬金根据工作职责确定;

(3)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五、六级职员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返聘酬金标准为2500元/月;

(4)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七、八级职员或具有硕士学位人员返聘酬金标准为2000元/月;

(5)其他人员返聘酬金标准为1600元/月。

(二)非全职返聘工作人员发放的返聘酬金合计总额不应超过上述全职返聘工作人员酬金标准。

四、经费管理

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的返聘人员酬金由人事处通过学校返聘账号发放。在每年申报下一年度预算时,各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经人事处汇总后统一申报预算。

五、返聘人员的聘期及考核管理

返聘人员聘期原则上1-3年,具体聘期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返聘期满后仍需再聘的,需重新办理返聘手续。人事处负责返聘人员的政策制定,工作总量、返聘酬金总额的核定和聘任等工作,各用人部门对返聘人员按照业务归口对各项职责分别进行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等。

六、本文件经校长办公会批准之日起开始执行,原2016年7月8日制定的《关于规范返聘人员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七、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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