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教职工在职培训暂行规定
大工办发[2010]7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规范教职工在职培训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以提高素质为核心,以教学科研发展需要为前提,以提高教职工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为目标,重点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实验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人才。
(二)按需选派、协议培养。教职工在职培训要按照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并须与学校签订在职培训协议,违反协议规定的违约方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专业对口、学以致用。教职工在职培训的学科专业应与本人现从事的学科专业相一致,遵循学以致用、适应职业发展需要的原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现受聘在岗的全民事业编制人员。
第四条 培训类型
本规定所指在职培训包括学历学位培训与非学历学位培训两种类型。
(一)学历学位培训指教职工以在职形式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在职申请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原则上应在本校就读。
(二)非学历非学位培训指教职工在职进行短期业务培训、语言培训、国内外访问学者研修、骨干教师进修、企业博士后研究或参加企业工程实践等。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在职培训的教职工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遵纪守法,近三年年度工作量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二)申请在职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须符合当年招生简章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
1、教学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学生辅导员来校工作满一年(从来校办理正式手续至入学之日计算);其他人员来校工作满三年。
2、五年内限报考2次。
3、机关管理人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须受聘领导职务七级及以上职员岗位。
(三)申请短期业务培训、语言培训、国内外访问学者研修、骨干教师进修、从事企业博士后研究等须来校工作满一年。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与审批
(一)个人申请。凡申请在职培训人员,须认真填写《教职工在职培训申请表》交所在部门。
(二)部门审批。各部门根据教学科研及队伍建设需要,兼顾长远目标和当前工作,对申请人员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核,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教职工在职培训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学校审批。
(三)机关管理人员和学生辅导员申请在职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由学校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处及研究生院统一下达推荐名额、审查资格,会签同意后,方可到研究生院报名,再按考试成绩确定录取人选。
第七条 为保证学校工作正常运转,各部门同时在职培训的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部门同类人员的30%;机关管理人员和学生辅导员在职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实行名额限制。
第八条 申请人被批准参加培训,未被录取或无特殊原因放弃培训,至少必须隔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组织管理
(一)教职工在职培训工作由人事处归口管理并组织实施。
(二)在职参加三个月及以上脱产培训的教职工,在落实培训单位后,须到人事处签订《大连理工大学教职工在在职培训协议书》。
(三)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学校给予资助的学习年限最多不超过四年;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学校给予资助的学习年限最多不超过五年。
(四)在职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的学籍管理及学位授予按就读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或表现较差,不宜继续培养者,学校将终止其学习,经就读学校批准取消其学籍。
(五)教职工在完成培训后,须及时将有关学历(学位)及培训材料报人事处办理归档、备案手续。
(六)教职工未经学校批准而自行参加培训属于个人行为,培训期间不能影响本职工作,学校不予办理有关手续,自行学习获得的学历或学位将不与校内有关福利待遇挂钩。
第十条 考勤与考核
(一)参加在职培训人员的考勤由所在部门负责,并在上报的考勤表中及时记录。
(二)参加在职培训人员应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并按规定正常参加年度工作考核、履职考评等。
(三)在职培训期间,教职工要按照学校岗位聘任的有关规定参加聘任,受聘上岗的应与学校签订岗位聘任合同,未被聘任的按届时学校关于相关岗位聘任的规定执行。
(四)在本校在职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学习期间,应承担原岗位工作,完成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在外校在职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原则上第一年可以脱产学习,其他时间按在本校在职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管理;机关管理人员和学生辅导员在职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期间,不得影响本职工作。
(五)在职培训人员脱产学习期间可不计工作量,但未停发绩效津贴人员不能减免工作量。
(六)在职培训人员脱产学习期间应与本部门随时保持联系,每半个月应主动与本部门联系1次,失去联系按旷工处理。
(七)对因培训学习的原因而不参加校内年度考核者,学校将按考核不合格对待。如考核不合格,学校将不予报销学习期间的任何费用。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为保证教职工在职培训工作的落实,除学校全额资助和部分资助的经费由人事处纳入年度预算外,各部门也应安排适当比例的教职工在职培训经费。
第十二条 学历学位培训费用
经学校批准攻读在职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接到录取通知书并签订《大连理工大学教职工在职培训协议书》后,按以下标准报销相关费用:
(一)在校内攻读学位人员学费由学校承担三分之二,个人承担三分之一。其中攻读本院系学位,可以免交个人承担部分;攻读外院系学位,可以只交个人承担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在外校攻读学位人员,学费先由本人垫付,毕业取得学历和学位后学校和部门按下列比例给予资助:学校、学院(系、部)和个人各承担三分之一。
(三)在外校攻读学位人员,每学期报销1次由学校所在地往返大连的火车硬卧旅费(无补助);住宿费按就读学校研究生宿舍标准报销。
(四)报考同等学力硕士、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等专业学位及接受党校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学费自理。
第十三条 非学历学位培训费用
(一)进行短期业务培训,培训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培训结束后凭结业证明等材料经人事处审核后,报销培训期间费用:①报销1次由培训所在地往返大连的火车硬卧旅费;②住宿费及培训费。
(二)语言培训、国内访问学者研修及骨干教师进修,培训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培训结束后凭结业证明等材料经人事处审核后,报销培训期间费用:①每学期报销1次由培训所在地往返大连的火车硬卧旅费(无补助);②住宿费及培训费由学校、部门及个人各承担三分之一。
(三)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出国培训人员,培训费用按照国家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参加工程实践的培训人员,每两个月报销1次由企业所在地往返大连的火车硬卧旅费(无补助)。
第六章 待遇与违约处理
第十四条 待遇
(一)在职培训人员在完成规定工作量的情况下,培训期间的工资、绩效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与其他教职工同等对待,但三个月及以上脱产培训人员停发绩效津贴Ⅰ。
(二)在职培训期间,符合相应岗位评聘条件者,可以申请竞聘高一级岗位。
第十五条 违约处理
教职工在职培训结束后必须为学校服务一定期限,具体规定如下:在职获得硕士学位人员,毕业后服务期不少于三年;在职获得博士学位人员,毕业后服务期不少于五年;脱产培训(学习)一年以下人员,培训(学习)结束后服务期不少于一年;脱产培训(学习)一年及以上二年以下人员,服务期不少于三年;脱产培训(学习)二年及以上人员,服务期不少于五年。
教职工在服务期限内要求离职(含调离、自费出国、辞职等),必须交纳培训违约金,即培训期间学校提供的各种费用总额,计算到月,包括应发工资、保险、公积金、培训费(扣除本人交纳部分)、差旅费与住宿费等。
在职攻读博(硕)士期间调离学校或聘期期满不再续聘者,继续攻读我校学位者,须按校外人员交纳培养费用,否则应办理退学手续;攻读校外学位者,需退还脱产学习期间学校支付的各种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大连理工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暂行规定(修订)》同时废止。学校原有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注:
1.教职工在职培训(短期业务培训、语言培训、企业博士后、工程实践、在职学历培训、访问学者研修等)的申请及审批流程已于2019年9月29日上线我校网上办事大厅(校园门户-办事中心-人事处-教职工在职培训),请线上申请。
2.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的文件精神,学校决定从2014年7月起不再执行《大连理工大学教师工在职培训暂行规定》中第五章第十二条关于学历学位培训费用的规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所有在职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所涉及的费用将由个人承担。(详见校园门户通知《关于在职攻读学历学位培训费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