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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兼职教师聘任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06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 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校战略,推动学校内涵 式发展,建设新时代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 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 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教师是学校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为德才 兼备、矢志爱国奉献、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人才。

第三条 兼职教师聘任实行任务牵引、合约管理,各二级单位 要把好办学方向,履行主体责任,以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为目标,立足学科发展定位,明确聘任标准,严把入口关。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四条 兼职教师聘任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爱国奉献精神。

(二)具有高尚道德情操和师德师风,恪守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学术道德规范等职业规范。

(三)学术造诣高深,在其领域取得公认的重大成就,作出突出贡献,获得国内外同行认可,有较大社会影响力。

(四)具有扎实学识,能胜任岗位任务职责,承担课程讲授及指导学生任务的兼职教师还应符合学校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要求。

(五)一般具有博士学位,担任教授或相应职务,年龄不超 70 周岁。

(六)如聘任对象是两院院士,需按照两院关于加强和规范院士兼职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

(七)如聘任对象是党政领导干部,需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相关通知要求和《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我校兼职工作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章 任务职责及待遇

第五条 兼职教师应认真履行受聘岗位的工作职责,遵守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规章制度。

一)以扎实学识和前沿研究支撑高水平教学,在教学资源开发、教学项目建设、实习指导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参与学科专业建设、科研项目攻关、研发成果转化等工作,持续提升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协调加强行业与学校的资源对接,创新合作模式,积极建立产教融合长效机制,发挥协同育人作用。

(四)积极开展合作交流活动,牵头或参与举办高水平学术会议,提升学科影响力和竞争力。

(五)完成约定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六条 工作待遇

一)根据兼职工作协议的任务职责,聘任对象如在教书育人、学科建设、科研攻关、成果转化、学科规划、人才培养、合 作交流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各二级单位可自行发放薪酬待遇。

(二)人力资源处与二级单位为受聘人选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支持保障条件。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七条 兼职教师的聘任程序:

)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对拟聘人选进行评估并提出拟聘意见,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人力资源处。

(二)人力资源处对二级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三)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人力资源处、二级单位与受聘人选签订兼职工作协议,人力资源处颁发聘书。

第五章 管理及考核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应积极主动与兼职教师保持密切联系,并指派专人负责兼职教师的管理服务工作。人力资源处负责建立兼职教师信息库和档案,档案信息登记入库,相关表格、工作协议及证明材料由二级单位留存备查。

第九条 兼职教师要合理使用兼职头衔,在聘期内经学校许可后可对外使用“大连理工大学兼职教师”或“大连理工大学兼职教授”等头衔,不得利用兼职头衔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条 兼职教师在本岗位工作期间所取得的教学、科研等成果均属职务成果,由学校和教师本人共有,所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申报奖励、专利和科研项目等,作者单位或申报单位须为大连理工大学。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要切实履行用人主体责任,对聘期内的兼职教师统一进行管理,组织开展年度评估和聘期评估,重点加强对履职情况和产教协同育人实效的考核,严格执行师德师风、工作变动、信访举报、人才安全、身体健康等重要情况报告机制。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要严格考核管理,完善退出机制。聘期结束,各二级单位要严格对照兼职工作协议重点评估聘期任务完成情况,对考核优秀、合格的,学校可依据工作需要延长一个聘期。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学校不予以续聘。

第十三条 兼职教师存在违法乱纪、师德违规、教学管理事故或其他严重负面影响的行为,各二级单位应及时向人力资源处和 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学校依法依规予以解聘,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并索取赔偿。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应对受聘人选任务职责完成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对不能胜任任务职责的,要及时向人力资源处报告, 视具体情况,学校有权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党委同意,各二级单位不得擅自聘任兼职教师。不聘任无实际任务职责、专业不对口的兼职教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大连理工大学兼职教师聘任管理暂行规定(暂行)》(大工校发〔201751  )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处(党委教师工作部、 党委人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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