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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兼职教师聘任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7-09-05 作者: 点击:[]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积极利用和共享社会优秀人才资源,发挥兼职教师在学校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满足学科建设及教学需要,补充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教师空岗,规范兼职教师的聘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及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聘用原则

兼职教师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学部(院)(以下称用人部门)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国内外交流合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有迫切需求,或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有教学科研空岗岗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聘用兼职教师。

二、聘用条件及分类

聘用兼职教师要符合学校建设特色鲜明的世界一流大学发展思路,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加强学科建设为导向,严格考察拟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水平,一般要求学科相符、专业对口。

(一)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2、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

3、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团结协作,顾全大局,具备胜任高等学校教师的基本素质,自愿遵守我校师风师德规范、教学工作规范、科研工作规范等有关规章制度。

4、满足受聘岗位工作需要,具有相应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能胜任岗位职责中要求的课程讲授、学生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任务。承担课程讲授及指导学生任务的还应符合我校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要求。

5、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兼职教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二)兼职教师的分类

1、补充空岗兼职教师(付酬兼职教师)

该类教师(以下称付酬兼职教师)占用用人部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中的教学科研空岗岗位,按照岗位要求履行职责,学校不接收其人事组织关系,通过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劳务报酬由学校承担。

2、非补充空岗兼职教师(兼职教授)

该类教师(以下称兼职教授)由用人部门根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国内外交流合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需要申请聘请。该类教师原则上要求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聘期一般为三年,学校不承担劳务报酬。

对于该类教师中对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等方面起到支撑作用的国内外知名学者,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可参照付酬兼职教师签订相关协议给付劳务报酬。

三、工作职责及任务

1、熟悉受聘岗位的工作职责,遵守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规章制度。

2、参与人才培养工作,定期或不定期为师生开展学术讲座或专题讲学,促进知识更新和科学研究,为师生的实验、实习提供机会和条件;根据工作职责在本科教育或研究生教育中承担教学或论文指导工作。

3、与我校教师合作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项目,在聘期内以我校名义申报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以我校名义发表学术论文、申报科研奖项。

4、指导相关学科的建设与发展,协助新专业的开发和建设,开展我校与国内外其他高校、科研机构等的交流与合作。

5、积极推进校企合作,为学校与国内外其他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合作提供中介和帮助,推动建立各种友好的科研合作关系;

6、完成约定的其它工作任务。

四、聘用程序和要求

1、申请。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聘用申请,按照拟聘用类别填写《大连理工大学付酬兼职教师审批表》(附件一)或《大连理工大学兼职教授审批表》(附件二)(以下简称审批表),并附拟聘对象有效的身份、学历、经历、现任职务、学术成果的证明材料。

2、审查。用人部门人事小组会或学术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对拟聘人的思想政治、专业技术水平及胜任岗位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查,做出明确的评价意见,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同意聘用后,将材料提交人事处。

3、审批。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聘用国外及港澳台兼职教师,还应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

4、聘用。学校颁发聘书,可以根据情况由学校或用人部门组织举行受聘仪式。聘用付酬兼职教师需签订三方协议,由用人部门与受聘人员商定具体内容,签订后报学校批准后生效(参考模版见附件三)。

五、相关待遇及聘后管理

1、付酬兼职教师的酬金由用人部门根据其承担任务情况比照我校同类教师与受聘人协商,经学校批准后,由学校承担。

2、付酬兼职教师来校工作有关事宜由用人部门负责安排,特别是承担教学任务的兼职教师应编入相应教研室,各教研室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对兼职教师提出要求。

3、用人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与兼职教师保持密切联系,并指派专人负责兼职教师的聘用和后续管理服务工作。人事处负责建立兼职教师信息库和档案,相关信息均应登记入库,相关表格、协议及各种证书复印件均应存档。

4、兼职教师在聘期内经许可后可以“大连理工大学兼职教师”或“大连理工大学兼职教授”的名义参加学术活动。

5、兼职教师在学校工作期间完成的教学、科研等成果均属职务成果,由学校和教师本人共有,所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申报奖励、专利和科研项目等,作者单位或申报单位必须是大连理工大学。

6、用人部门按要求对付酬兼职教师和兼职教授进行考核。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任资格。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用人部门在每年年底对本单位付酬兼职教师思想政治情况、师风师德情况及完成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思想政治和师风师德考核实施一票否决制,考核结果与待遇发放及续聘等事宜挂钩。兼职教授考核由用人部门和兼职教授协商,选择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或中期考核+聘期考核两类形式之一(年度考核每年年底之前完成,中期考核在聘期执行过半以前完成,聘期考核在聘期结束前完成),采取中期考核+聘期考核形式的,每年仍需思想政治考核,不需要填表,结果由用人部门留存。

7、兼职教师有违约行为或者发生教学事故,用人部门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同时以书面形式向人事处和相关教学业务管理部门反映。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和索取赔偿。

六、其他

1、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解释。

2、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注:兼职教授(不包括付酬兼职教师)的申请及审批流程已于2018年10月10日上线我校网上办事大厅,请用人部门线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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