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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19-03-05 作者: 点击:[]

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引进人才暂行规定》(大工办发〔2013〕89号)(以下简称《引进人才暂行规定》)、《大连理工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大工办发〔2016〕135号)相关规定,新入校的引进人才可以申请科研启动项目。自2010年起,科研启动项目参照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启动项目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范围

符合《引进人才暂行规定》,经学校批准享受引进人才相应资助政策的新入校人员。

二、项目实施

1科研启动项目起始时间为正式来校报到时间,结束时间可根据研究工作需要自行设定,资助期限最短不少于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2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应根据研究工作需要编制项目申请书、任务书,并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报送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一年度经费并要求项目负责人予以整改,整改达标后,拨付下一年度款项。

3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4、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项目实施,人事处可以直接做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1)项目负责人发生调离等重要变动,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2)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3)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5、项目执行期满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总结项目执行情况,及时撰写结题报告,经所在学部(学院)审核后提交人事处。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报告和相关成果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一年,并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批准延期的项目须按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

三、经费管理

1、科研启动项目经费按零余额项目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执行期和研究工作计划编制经费预算、制定年度经费拨款计划,当年拨款须在年底前支出完毕,年度结余经费学校收回

2、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及使用严格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大工办发〔2016〕135号)及学校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3、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编制经费决算,经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处备案,结余经费学校收回。

四、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

1、使用科研启动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

2加强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研究形成的成果须注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

3鼓励研究成果转让和转化。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管理与审计

1、对不按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材料或信息,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经费使用不当,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并要求项目负责人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申请承担或参与学校其他科研专项的资格等处理。

2、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实,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取消其承担或参与学校其他科研项目的资格。

3、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学校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学部(学院)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附则

1、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大工办发〔2016〕135号)执行。

2、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大连理工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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