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我校教师和学生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教学科研和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学校学风建设和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学术委员会为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的主体,各相关单位应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规履行职责。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五条 教学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六条 将学术规范、学术诚信和知识产权等教育,作为教师入职培训和学生入学教育的必要内容,以集中报告、典型案例宣讲等形式开展培训、教育,强化诚信意识,强调学术自由和遵循学术规范相统一。
第七条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过程等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是否有意识形态领域的错误观点和言论等,负有指导和审核责任。
第八条 对学生的学位论文在实施答辩前进行重合率检测,确认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九条 按国家和学校的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条 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各学部(院)根据本学科特点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严谨性和创新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学部(院)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将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纳入考核体系,对查实确有违背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的问题,在上述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学术机构、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等学术不端行为事项的举报。
第十三条 被以书面方式实名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事项,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若能够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也应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应依据第十三条对被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事项及时做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事项,学校学术委员会应主动予以调查。
第十六条 决定受理的学术不端行为事项,应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启动调查程序。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正式调查。
决定不进行正式调查的,应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若异议成立,则应进行正式调查。
第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行正式调查的,应通知被举报事项的责任人。
被举报事项涉及资助项目的,应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应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事项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事项,也可以采取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
调查组组成人员应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事项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加入调查组。
第十九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二十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相关事实、理由及证据等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被举报事项的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被举报事项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 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校学术委员会对被举报事项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进行认定,确认被举报事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的,以及剽窃、抄袭个人学术成果的;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的;
(三)伪造科研和实验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隐瞒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的;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专利等知识产权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和贡献的;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的;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等成果的。
第二十七条 被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地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在认定被举报事项为学术不端行为的基础上,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者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学校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应当通报其所在党组织。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按学位管理规定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参照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的处理建议,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处理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和违反学术规范的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恶意举报。针对恶意举报人,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是中共党员的应当通报其所在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复 核
第三十二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或申诉。异议和申诉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收到异议或申诉后,应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复核的决定。决定复核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核的,应书面通知异议人或申诉人。
第三十四条 异议人或申诉人对“不复核”的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和申述的,不予受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大连理工大学学术规范制度和不端学术行为查处办法》(大工办发〔2014〕4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