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连理工大学人员补充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新聘用人员的试用期考核由所在学院(系)、部处和直附属单位组织,考核结果应于试用期满35日前报送人事处。对考核不合格人员,由人事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办理调离或合同解除手续。
试用期考核合格,试用期考核表由各部门保管;如考核不合格,试用期考核表由各部门交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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