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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女性非领导类型六级职员延聘实施细则


时间:2018-05-24 作者: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女性非领导职务六级职员延聘工作,根据国家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延聘人员所在部门确因工作需要,申请延聘人员本人有延聘意愿。

二、申请延聘的人员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年满55周岁的女性非领导职务类型六级职员。

2. 任职以来,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态度鲜明、“四个意识”牢固、工作作风踏实、自我要求严格、遵纪守法、热爱学校管理工作、愿意为学校发展服务。

3. 学校年度考核近十年应有两次及以上考核优秀。申请延聘校机关管理岗位的人员在机关党委组织的近三年部门内部考核中均应排名所在部门前30%;其他管理岗位申请延聘人员应由所在部门提供其在部门内部考核优秀的证明材料。

4. 受聘六级职员满五年及以上。

5. 身体健康、经验丰富能够胜任延聘岗位工作。

三、延聘程序

1. 女性非领导职务类型六级职员在达到55周岁前一年,在人事处下达拟退休计划时,根据工作需要,本人及所在部门填写《大连理工大学管理人员延聘申请表》,同时所在党支部及二级党委对其任职以来表现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报告,提交到人事处。

    2. 人事处将满足延聘条件的申请人员统一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对学校有特殊贡献并且学校需要延聘人员,经人才人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3. 人事处对校长办公会决定延聘者报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审批通过后可为其办理延聘。

四、延聘聘期

按照目前国家及大连市规定,所有申请延聘的女性非领导职务类型六级职员必须到60周岁方可办理退休手续,期间不能提出退休申请。延聘期间占用所在部门的编制数及岗位数。

五、延聘人员考核和待遇

1. 延聘人员各项待遇及管理考核与在职人员相同。

2. 如遇国家、省、市关于退休等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六、其他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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