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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教学科研人员校外兼职管理办法


时间:2023-10-31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壮大新动能的精神,规范教学科研人员校外兼职兼薪管理,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维护学校和教学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全职在岗教学科研人员。其中现任校级领导干部的校外兼职活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现任处级领导干部的校外兼职活动按照《中共大连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处级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赴我校校外研究院的兼职活动按照《大连理工大学校外研究院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教学科研人员因从事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且在相应企业兼职获得奖酬的,按照《大连理工学科技人员校外兼职从事成果转化实施细则》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现从事军工项目人员或涉密人员,兼职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全职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允许校外兼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兼职指教学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为推动学校发展,在校外组织机构从事与学校学科发展和科研方向密切相关的工作。与本职岗位无关的工作为第二职业,不属于校外兼职活动。受学校委派的各项兼职活动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校外兼职。

第四条  各类校外兼职活动应有利于增强学校办学实力、有利于提高学校声誉和社会影响力、有利于促进学校相关学科发展、有利于承担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重点工程技术支撑等任务、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创新和转化。

第五条  教学科研人员从事校外兼职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得侵害国家、学校、校外组织机构和他人的权益。

第六条  教学科研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校外兼职:

(一)校外兼职行为可能影响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的正常工作秩序,或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二)以学校名义承担纵向、横向科研项目及签署的合法合同或协议中明确不允许校外兼职或因兼职可能泄密的;

(三)近三年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存在私自挪用、私自许可、私自转让、盗取学校专利及科技成果等行为的;

(五)其他按规定不宜从事兼职的;

(六)经学校或所在二级单位研究认为不适宜兼职的。 

第二章  分类与审批

第七条  教学科研人员校外兼职分为以下几类:

(一)公益性学术兼职,指在各类学会、协会、学术性组织从事公益性质的学术兼职。

(二)取酬性学术兼职,指与国内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签订工作合同或协议并领取薪酬的兼职。

(三)社会兼职,指在党政军机关、国际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各类非学术性组织中担任职务,分取酬和不取酬两类。

(四)企业兼职,指在企业或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中的兼职活动。

第八条  教学科研人员从事取酬性学术兼职、取酬的社会兼职和企业兼职,应当由本人申请,学部(学院)人员经所在学部(学院)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审议同意,通过后报人力资源处审批后实施。公益性学术兼职和不取酬的社会兼职,经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力资源处备案。

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在具有国(境)外背景的机构兼职须经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出具审批意见;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的企业兼职须经由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中心出具审批意见;涉密人员兼职须由保密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教学科研人员申请企业兼职,除学校委派外不得在企业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等关键职务,不应作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第十条  二级单位应以推动学科发展和成果转化为目标,在充分保障本单位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兼职申请进行集体研究、严格审批。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人员在校外兼职时,不得使用学校的各类人力(包括本科生、研究生、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等)、教学科研实验场地和设备、资金等资源,不得侵害学校知识产权等各项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兼职所取得的知识产权按照《大连理工大学专利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大工办发202051号)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兼职涉及职务科技成果使用和处置的,须履行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程序。未经学校允许,任何人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或转让给兼职企业使用。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人员在校外兼职活动中,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允许校外单位使用学校名称、徽记、校训或者标志性景观等标识。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允许兼职单位在产品、包装以及广告、介绍等所有宣传材料上加入“大连理工大学研制(或监制)”、“大连理工大学专利产品”、“与大连理工大学或大连理工大学所属单位联合生产”等各类足以使人误认为该企业与大连理工大学有关联的内容等。不得以大连理工大学教学科研人员的身份从事产品推销、广告等商务活动。教学科研人员本人或兼职单位因违反本条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个人或兼职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人员兼职期间及后续产生的,由于兼职活动导致的劳动、技术、经济、法律等所有纠纷,由本人和校外兼职单位负责处理,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人员在企业兼职的期限应在本人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内,公益性学术兼职和不取酬社会兼职可适度延长时间。

第十五条  兼职人员要按照学校学科发展的要求应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二级单位要把推动学科发展的成效纳入考核目标,可实时根据工作效果延长或提前终止兼职工作。

第十六条  兼职人员应当如实将兼职取酬情况报告学校,并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兼职期满后,兼职人员需按规定结束兼职工作。对于违规超期兼职者,学校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 号)对其予以处理。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教学科研人员如违反上述规定,或者未按要求报批擅自在校外兼职,或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或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的,或不按照协议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的,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并保留追究其赔偿损失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兼职人员所在二级单位须加强对校外兼职人员的考勤、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如出现未按本办法严格执行,有隐瞒或者弄虚作假等情形,甚至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学校将对二级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原《大连理工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大工校发〔202114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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