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定职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适用人员范围:应届毕业或未定职的新入校教职工(包括学校聘任的事业编、非事业编和合同制人员)。
第二条 取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全日制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后来我校从事专业技术或教育管理工作的教职工,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来校时直接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职员职级;具有学士及以下学历学位的,见习期为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职员职级。
第三条 办理定职的一般程序
1、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教职工,办理报到时领取并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定职认定表》,学校认定相应职务,认定时间自来校之日起算;
2、取得学士及以下学历学位的教职工,见习期满,根据学校通知,下载并填写《大连理工大学(转正)定职申报表》,经所在部门考核合格,学校认定相应职务及时间;
3、制发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4、受聘与认定岗位一致的,学校发文聘任;
5、定职材料归档。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