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资室
当前位置: 首页 >> 办事指南 >> 师资室 >> 正文

教学科研人员校外兼职申报指南


时间:2023-10-31 作者: 点击:[]

一、参考文件

教学科研人员申请校外兼职前,请先仔细阅读《大连理工大学教学科研人员校外兼职管理办法》(大工校发〔2023〕33号),可在校园门户查看。

二、人员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全职在岗教学科研人员申报,以下人员不在此申报:

(1)现任校级领导干部的校外兼职活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现任处级领导干部的校外兼职活动按照《中共大连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处级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联系党委组织部进行审批工作(http://zuzhibu.dlut.edu.cn/index.jsp组织部网址)。

(3)全职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允许校外兼职。

(4)其他不得申请校外兼职的情况详见上述参考文件第六条。

三、兼职类型

上述文件规定的校外兼职指教学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为推动学校发展,在校外组织机构从事与学校学科发展和科研方向密切相关的工作。各类校外兼职活动应有利于增强学校办学实力、有利于提高学校声誉和社会影响力、有利于促进学校相关学科发展、有利于承担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重点工程技术支撑等任务、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创新和转化。

教学科研人员校外兼职一般分为公益性学术兼职、取酬性学术兼职、社会兼职和企业兼职。以下情况不在此申报:

(1)与本职岗位无关的工作为第二职业,不属于校外兼职活动。

(2)受学校委派的各项兼职活动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校外兼职。

(3)赴我校校外研究院的兼职活动按照《大连理工大学校外研究院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联系科学技术研究院进行申报http://techdep.dlut.edu.cn/。

(4)教学科研人员因从事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且在相应企业兼职获得奖酬的,按照《大连理工学科技人员校外兼职从事成果转化实施细则》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联系产学研与成果转化办公室,联系电话:84707683。

(5)教学科研人员申请企业兼职,除学校委派外不得在企业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等关键职务,不应作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四、管理与考核

教学科研人员在企业兼职的期限应在本人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内,公益性学术兼职和不取酬社会兼职可适度延长时间。兼职人员要按照学校学科发展的要求应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二级单位要把推动学科发展的成效纳入考核目标,可实时根据工作效果延长或提前终止兼职工作。兼职人员应当如实将兼职取酬情况报告学校,并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兼职期满后,兼职人员需按规定结束兼职工作。对于违规超期兼职者,学校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对其予以处理。

五、申报审批流程

(1)本人申请。申请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教学科研人员校外兼职申请”模块申报。

(2)所在单位审批。所在单位人事专干、部门领导在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审批。申请人从事取酬性学术兼职、取酬的社会兼职和企业兼职,应当经所在学部(学院)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审议同意,通过后人事专干须上传党政联席会和党委会会议纪要。公益性学术兼职和不取酬的社会兼职,经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申报。

(3)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涉及相关职能部门业务的还需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不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跳过此步骤)。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在具有国(境)外背景的机构兼职须经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出具审批意见或备案;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的企业兼职由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中心办理。

(4)人力资源处审批或备案。

申请人从事取酬性学术兼职、取酬的社会兼职和企业兼职,人力资源处审批后实施。公益性学术兼职和不取酬的社会兼职,人力资源处备案。

校外兼职人员管理与考核、责任与义务及违规处理等未尽事宜详见文件。

上一条:教职工在职培训(工程实践、语言培训、短期培训、企业博士后、在职攻读学历等)申请指南 下一条:学术休假申请指南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