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申报流程
二、工伤申报所需材料
教职工工伤事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联系所在部门,由所在部门认定事实后及时报备人事处工资保险科,并在自事故发生起2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报所需材料。
1、首次就医的医疗诊断书、医疗票据、费用明细清单、住院患者还需提供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药品明细等住院证明;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事故人手持身份证的正脸照及受伤部位照片;
4、事故当月的考勤记录(需盖部门公章);
5、所在部门提供事故调查报告及工伤申报意见(见附件3);
6、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见附件4,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7、涉及第三人的工伤事故需提供相关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调解等证明材料;
8、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注:因个人或用人单位原因,发生工伤后未在政策要求时间内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后经大连市工伤认定部门审批为工伤的,则审批通过之前发生的费用,相应由个人或用人单位承担。
三、工伤申报咨询联系电话
人事处工资保险科(科技园C座312室):0411-84707261;0411-84708718
盘锦校区人事人才办公室(G01-E304):0427-2631937
附件1:《工伤保险条例》
附件2: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附件3:事故调查报告模板
附件4:证人证词模板